学校作为法人,它和政府的边界明晰,不是政府的下级,法无禁止即可为,还可以行使对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监督,因此具有更为自由、广阔的专业创造空间。在过程管理方面,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划进行筹资和拨款;利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教育发展的总体规模、教育结构和地区布局。政府对教育的行政管理应以法律和法规为依据,而不取决于行政首长的意志。
在现代学校框架内的政府对于学校而言,其职责规定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保障条件、服务发展、有效监督、维护公平,保障办学条件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五条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明确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首先是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对学校进行建设,确保城乡建设预留教育用地,解决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服务发展就是为学校发展提供物随和外部条件的服务,确保教育经费的足额到位,确保校园安全,动员、协调社会各个方面尊师至教。有效监督就是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完善教育督导,特别是维护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学生自主学习的权利,维护教师自主教学的权利,监督经费的使用等,避免把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转嫁给学校,也要避免行政人员干涉具体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