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教育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

    1.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教育合同的过程中,教育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缔约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的义务,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之间信用的一种确认和保护。其存续期间一般是要约生效后,教育合同正式成立之前的特定时间段。在特殊情况下,如利用虚假广告招揽生源等要约邀请也可存在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2.存在过失。这个要件要求责任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教育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过失,实为过错之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原因。立法上采用了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教育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求主观上有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因过多追究教育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而制约人们订约的积极性,阻碍教育的发展。

    3.造成了损失。承担教育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有实际的损失存在,这个损失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没有损失,法律不要求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承担教育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这个要件要求信赖利益的损失一定因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引起,两者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方当事人尽管受了损失,但如果不是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原因引起的,而是他自己或教育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则不得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