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国合同制度通常都对合同效力作出具体规定。《法国民法典》就明确规定,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合同效力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负有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无约定或法定理由,不得随意解除,等等。
教育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教育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关系人所应当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教育合同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表现在当事人所预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二是表现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是表现为对第三人发生一定的效果,第三人不得侵害教育合同权利。
建立教育合同效力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意志的干预。当事人意思表示协商一致足以使教育合同成立,但不足以使教育合同产生约束力。教育合同产生约束力以教育合同生效为前提。教育合同生效除需当事人意思表示协商一致外,尚需教育合同内容、形式、主体合法(即当事人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否则,该教育合同成立但不生效,不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