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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照《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教育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     1.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教育合同的过程中,教育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缔约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的义务,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之间信用的一种确认和保护。其存续期间一般是要约生效后,教育合同正式成立之前的特 [...]

2017-06-04T15:10:11+01:00By |新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合同法》策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③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②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

2017-06-04T15:08:25+01:00By |新闻|

教育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由教育机构单方拟定,学习者只能接受不能修改,因此,拟定方有义务将条款的内容规定得明确、具体而没有歧义;格式条款一般为享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的教 [...]

2017-06-04T15:07:18+01:00By |新闻|

教育台同格式免费或限制责任条款中“合理”提示和说明的标准

   根据《合同法》第39条,教育合同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条款内容须符合公平原则外,还必须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实践中,说明义务仅在相对人要求说明时才产生,提示义务则不论相对人是否提出要求都始终存在。在教育合同实践中,《合同法》第39条规定关于提示和说明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可以按照以下规则来把 [...]

2017-06-04T15:06:03+01:00By |新闻|

一次性给付的教育合同与连续给付的教育合同

    以教育合同的履行是一次性完成还是多次完成为标准,可以格教育合同划分为一次性给付的教育合同与连续给付的教育合同。     一次性给付的教育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是一次性给付便完成的教育合同.如短期培训合同、强化训练合同、考前培训合同等。     连续给付的教育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是在一定期限内多 [...]

2017-05-27T16:13:13+01:00By |新闻|

有偿教育合同与无偿教育合同

   以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对价为标准,可以将教育合同划分为有偿教育合同与无偿教育合同。     有偿教育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取得利益都必须给予对方对价的教育合同。有偿教育合同的当事人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必须给付一定的对价,这种对价既可以是给付货币,也可以是提供服务。实践中,绝大多数教育合同 [...]

2017-05-27T16:11:52+01:00By |新闻|

学历、学位教育合同与非学历、学位教育合同

以是否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标准,可以将教育合同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合同和非学历、学位教育合同。     学历、学位教育合同,是指包含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内容的教育合同。根据《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制度,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教育部具体制定专业规格,修读条件,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条件 [...]

2017-05-27T16:08:18+01:00By |新闻|

教育机构教育合同与民间教育合同

以提供教育服务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教育合同分为教育机构教育合同和民间教育合同。 教育机构教育合同,是指教育服务提供者为教育机构的教育合同。教育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活动的社会机构,这类机构所实施的教育活动是《教育法》所规定的“教育”。因此,教育机构教育合同对当事人权利 [...]

2017-05-27T16:09:18+01:00By |新闻|

教育合同的客体

   教育合同的客体又称为教育合同的标的,即教育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教育合同关系中,客体表现为教育服务行为。因为教育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债务人则有义务为特定行为,债权与债务共同指向特定行为,即教育服务行为,具体包括教育服务提供者向学习者提供的使用教育设施 [...]

2017-05-27T16:06:31+01:00By |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