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种体制虽然具有优秀教师比较集中、教育条件相对优良、图书资料比较丰富等优点,但也存在相应的缺点。比如,由于博士研究生培养点是一个集体,这个集体在没有“主讲教授”(欧洲大学教授负责制巾的责任教授)传统的情况下,其负责人一般只能是该点所属行政机构的领导人,一般为院长、副院长、系主任等。这样做的直接原出是,要维持这些博士点的正常运转,由行政领导人担任学科点负责人是最经济、最简便的方式。然而,由行政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博士点的负责人,一是容易使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混淆.使行政原则与学术原则纠葛.从而使博士生的培养过程渗入了较多的行政意志和逻辑,导致产生博士生培养行政化的现象。二是由于博士点隶属于相关的行政机构(学院或系),一方面,容易造成行政机构为了自己的工作目标和政绩,利用博士点的条件和声誉为白己的工作目标或政绩服务,使博士生的招生和培养违背或脱离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另一方面,由于博十点是附属于具体的行政单位的,而行政单位作为一个有一定经济基础的组织,相对于“博导”个人而言.更有条件和能力去进行各种扩大博士点利益的“公关”活动,使学术腐败和权力腐败的危害性增大,也使对此类事件处理的难度增大。因为在我国,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各种“公关”活动,都具有道德和心理上的明显优势,人们消除心理障碍的理由很充分:我是为了单位,而不是个人。与此同时.接受“公关”的人也往往对这些行为赋予“高尚”的意义:他们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来的,便有手不打送礼人,顺其自然地接受他们的“公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