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对价为标准,可以将教育合同划分为有偿教育合同与无偿教育合同。
有偿教育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取得利益都必须给予对方对价的教育合同。有偿教育合同的当事人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必须给付一定的对价,这种对价既可以是给付货币,也可以是提供服务。实践中,绝大多数教育合同是有偿教育合同。
无偿教育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而无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对价的教育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能出现无偿教育合同:一是学习者具有特别突出的表现,如参加某专业的国际奥赛获一等奖、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冠军;二是学习者学习成绩优秀,但经济上特别困难;三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为了造声势,扩大影响,或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而免费对学习者进行培训;四是师傅按照传统或者出于创造品牌的需要,无偿指导具有培养前途的徒弟。
划分有偿教育合同和无偿教育合同的意义在于:一是对签订合同的主体的要求不同。签订有偿教育合同,行为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订立有偿教育合同。而对于单纯获利的无偿教育合同,则可以由限制行为能力人自行签订,如未成年学生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愿意免费到某大学学习,而不必经过其监护人的同意。二是当事人的责任不同。有偿教育合同的义务人履行合同以获利为前提,因而一旦其因过错而违反合同,依法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民事责任。而无偿教育合同的义务人履行合同却未获得任何利益,虽然因其过错而违反合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从公平原则出发.应酌情减轻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