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供教育服务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教育合同分为教育机构教育合同和民间教育合同。

教育机构教育合同,是指教育服务提供者为教育机构的教育合同。教育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活动的社会机构,这类机构所实施的教育活动是《教育法》所规定的教育。因此,教育机构教育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立、履行等,均应严格按照《教育法》及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执行。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民间教育合同,是指教育服务提供者为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个人的合同。民间教育合同还可以进一步分为民间组织教育合同(如民办培训机构的培训合同)与民间个人教育合同(如师徒合同、家教合同)。这里所说的民间组织,是指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实施教育活动的社会机构,有的虽然以学校  “培训中心名义J1I现,但没有纳入到教育行政法律、法规保护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范围,有关教学内容的确定、教学活动的组织具有随意性。个人包括各行业的民间师傅、教练和家庭辅导教师。民办学校的性质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判断。如果是经过了批准才成立且具备学校条件的,则属于教育机构的范围,而不属于民间组织。如果不具备学校成立的手续和条件,则属于民间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