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的客体又称为教育合同的标的,即教育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教育合同关系中,客体表现为教育服务行为。因为教育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债务人则有义务为特定行为,债权与债务共同指向特定行为,即教育服务行为,具体包括教育服务提供者向学习者提供的使用教育设施、设备、网络、图书资料、教学软件和技术成果的服务,传授知识的服务,培训技能的服务等。这里特别要注意区分标的标的物的不同含义。教育合同客体又叫教育合同标的,具体表现为教育服务的各项内容。知识、技能、教育设施、图书资料都只是标的物,而不是标的。在教育服务中涉及的教育设备、图书资料、知识、技能是教育服务的具体对象,而客体(标的)则是合同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当教育设备、图书资料、知识、技能被包含或者被利用到教育服务中,它们便成为教育合同标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由于教育的发展速度迅速.教育服务提供者为了保证教育质量,随时可能将新的成果用于具体教育教学活动之中,教育合同的客体在具体表现形式上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在这方面,应当根据教育的特点、目的及教育教学活动常规来进行分析,作出客观判断,而不能仅依据签订教育合同时的标准作出结论。